近日,陈某到珠海一家餐饮公司应聘饭堂厨工。上了一天班后,公司认为陈某试用不通过,但按约定发了一天工资,陈某起诉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3600元。法院调查发现,陈某以类似方式在半年里对11家小店提起劳动仲裁,其在每家用人单位均只工作一两天,索赔带有碰瓷性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