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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高度相似 无独创性并非侵权
发布时间:2024-08-19 09:59:00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小铭是甲公司的经营者。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小铭为公司生产的通鼻喷雾设计了外包装,并于2023年2月就设计图和产品成品照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类别为美术。2023年3月,小铭发现乙公司在同一电商平台售卖的通鼻喷雾,无论是从商品实物的包装图案、文字排列布局等方面均与其美术作品高度相似。

  小铭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辩称,案涉作品图案均由长方体的包装盒和瓶身及其标签构成,其中方体盒子和瓶子分别用于承装瓶子和液体,其形状及市面常见容器形状别无二样,不具有独创性。标签文字部分为产品信息、产品名、产品功能描述等,主要用于向消费者说明产品来源及功能,该文字只是已有字体的常规使用,并未做任何形式的艺术创作,图案部分意在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用途和使用方式等,也是公有领域已有作品的简单拼凑,亦不具有独创性。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由产品名称、功效描述等文字和部分图案、产品外观形状图样构成,其使用的图案和外观形状图样亦是为了说明产品用途和使用方式,虽然小铭在上述元素的编排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个性化选择和排列组合,但难以评价其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且小铭也未能就其中使用的文字、图案和产品外观图样设计等创作过程进行说明。

  此外,小铭主张案涉美术作品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间创作完成,但未提交或展示作品底稿予以佐证。据此,涉案美术作品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铭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不同,在实践中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

  同时,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只做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仍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独创性等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审查主要从有无底稿或原件、发表途径、原作者的思想表述或作品蕴含的审美意义等方面进行,涉及作品转让的,还需审查转让链条是否完整连续。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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