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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员工能要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3-05-29 10:53:37 编辑:乔萍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在职场中你是否遇到过被通知待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待岗后能否要求企业经济补偿?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解答了人们的这个疑惑。

  遭遇裁员

  小张是一名房产经纪人,在2017年4月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按月向小张发放薪资。2021年9月8日,该公司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说明了公司运营困难的现状,宣布公司解散并通知员工回家待岗,如果经营出现好转,员工依旧可以回单位复职。但近一年过去,小张不仅没有等到复职的消息,还被拖欠8个月工资。经济陷入窘境的小张无奈将曾经的工作单位诉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并向其进行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张在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供职,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向张某足额支付拖欠的8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通知小张回家待岗,截至起诉之日,一直未通知其返岗,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小张支付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后,该房地产公司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予补偿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件涉及经济性裁员,即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须遵守《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相关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采用这一措施裁减人员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生产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

  青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通知包括小张在内的多名员工待岗,后一直未通知小张返岗,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该用人单位经济裁员的程序虽不严谨,但其因为经营困难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因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即使公司是因经营困难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除应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小张从2017年4月入职至2021年9月被通知待岗,工作年限为4年5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包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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